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捐赠管理工作,规范物资捐赠有关行为,更好开展慈善工作,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侨基会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物资捐赠主要为实物等有形资产。
第三条 物资捐赠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证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捐赠方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方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侨基会可以依法要求其交付。
捐赠方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及时向侨基会说明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二章 捐赠物资接收
第五条 捐赠方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确保所捐物品在达到最终受益人时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在6个月以上且具有使用价值;捐赠其他物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法律法规等对捐赠物资有效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侨基会不接收捐赠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价值无法评估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以及其他不适宜接收的物资。
第七条 接收一次性物资捐赠,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由捐赠方出具明确的《物资捐赠意向函》,其中写明拟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质量保证、产品运输、存储方式、是捐赠本企业生产产品还是购买所得、意向捐赠方向等。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捐赠物资清单;
2.公允价值说明;
3.捐赠物资价格的有关凭据。凭据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方捐赠日6个月内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3张、捐赠方销售协议、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采购发票复印件、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
4.捐赠物资质量认证证明或产品合格证;
5.企业资质证明;
6.若有进口物资需提供进口许可证、进口地海关凭证;
7.其他必要资料。
(二)由承办部门充分调研并提交相关报告,经秘书长审核同意,报理事长审批通过后,由承办部门向捐赠方复函同意接收并签署《捐赠协议》。
(三)捐赠协议应对捐赠时间、捐赠物品名称、数量、质量、价值、接收方式、存储方式、运输方式、发放方式、发放时间、是否捐赠管理费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八条 侨基会承办部门接受物资捐赠后,应在验收合格后确认捐赠收入,对捐赠物资统一造册,妥善保管。为降低储运成本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侨基会原则上不设仓库(必要时可租赁仓库)。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侨基会指定地点,侨基会委派人员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并经本会承办部门确认。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出库。
库存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批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对于盘盈的库存物资,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库存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九条 侨基会在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时,应提前备案,批准后进入捐赠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境外捐赠。进口捐赠物资需要提供报关单和海关完税凭证作为计价依据,如有证据表明捐赠物资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价值。捐赠物资价值以外币计算的,按捐赠协议签署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确认捐赠价值。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而临时开展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条 侨基会原则上不接受非上市公司特别是金融类非上市公司股权捐赠以及未实缴股权捐赠。
捐赠人以持有的已实际缴清的股权向侨基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捐赠的股权应当是捐赠人享有合法处置权,不存在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的股权。
侨基会作为受赠方应当享有对捐赠股权的完全控制权和处置权,并由捐赠人配合办理内部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管理部门股权变更及必要的公证手续。
股权捐赠不能给侨基会增加额外的义务负担或损害侨基会合法权益。捐赠人不得要求侨基会予以经济回报或变相回报。
第三章 捐赠物资价值认定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入账价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捐赠日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应当根据捐赠方提供的计价凭据作为入账价值依据。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公允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如有证据表明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所标明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四)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五)捐赠方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重要依据。
(六)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另造册登记,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方予以鼓励和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同时根据信息公开的需要对外公布。
(七)捐赠物资价值以外币计算的,按捐赠协议签署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第四章 捐赠物资发放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赠方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受赠方清点物资无误后,须向侨基会出具包括物资品种、数量等内容的收据,并以文字、图片或视频等方式向侨基会报告物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受赠方确认收到捐赠物资并提交相关材料后,侨基会须向捐赠人提供与捐赠内容、价值一致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捐赠方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留存备查。
第五章 捐赠管理
第十五条 侨基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侨基会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七条 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捐赠物资,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物资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侨基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侨基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侨基会有权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赠方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侨基会有权收回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要对捐赠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物资捐赠及时有效。同时需保存所有捐赠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笔300万元(含)以上大额捐赠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属于应急救灾救助等因情况紧急,确无法及时研究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侨基会理事长或理事长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擅自以侨基会名义与捐赠方商议更改捐赠意向书,改变捐赠使用方向、捐赠地点、捐赠用途、捐赠金额的,不按程序办理捐赠资金接收发放,以及因工作失误给侨基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从中谋取利益或有关联交易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捐赠物资的拍卖与变现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直接发放的捐赠物资,如字画、古董或其他不适于直接分发和不耐储存的物资,可与捐赠者协商,将其进行拍卖、变现。
无法与捐赠人取得联系的,应在侨基会官网公示满7个工作日后处理捐赠物资。
第二十四条 捐赠者出具同意拍卖或变现的确认书,由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提交捐赠物资拍卖、变现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拍卖,由侨基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成本后全部汇入总会账户作为善款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侨基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 2024 年12月27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