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侨基会实际情况,厉行节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选择服务商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比价、直接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活动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侨基会自行组织。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侨基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侨基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由承办部门提出书面采购申请,经“三重一大”集体决议后实施(特殊情形可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并经“三重一大”集体决议)。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采购合同,并向办公室备案,妥善保管完整招标档案。侨基会任何部门及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承办部门应参与采购的全过程;侨基会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由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提出申请,承办部门按照审批程序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侨基会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办公室、项目部,必要时或涉及专业领域的,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写招标文件、发布公告、评标、定标。按规定及时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采购合同,并向办公室备案,妥善保管完整招标档案。
第六条 侨基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由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提出申请,承办部门按照审批程序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100万元(含)以上需经“三重一大”集体决议)实施。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备案,并妥善保管完整招标档案。办公室按规定公示招标信息。
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活动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况。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发布投标邀请?。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2.发放招标文件。向受邀的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3.资格预审?。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4.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人进行预备会议,解答疑问;5.开标?。公开开标,展示投标文件;6.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7.中标?。确定中标人;8.合同谈判与签订。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等;有证据表明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紧急需要的;有证据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制定谈判文件。明确采购需求、规格、技术要求等;2.成立谈判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谈判过程的管理和决策;3.确定供应商名单。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4.谈判?。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协商价格、交货期、服务质量等;5.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谈判结果,选择最符合需求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发布采购公告。公告中明确采购需求和条件;2.供应商报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3.资格审查?。对提交的文件进行资格审查;4.磋商准备?。组织供应商进行磋商前的准备工作;5.正式磋商?。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明确采购需求和条件;6.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第七条 侨基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
如采用询价方式,需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邀约,对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质量、服务等并确定最优供应商,询价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理事长审批。如采用比价方式,需至少三家供应商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比价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侨基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由发起部门在公开市场择优直接采购,相关价格说明报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涉及我会安全及特殊保密要求的;
2.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公益有特殊要求的;
3.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才能满足要求的;
4.公益项目在侨联系统有资源完成的;
5.同品类物资在近期招标结果有效报价限内;
6.特殊行业规定及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或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7.必须保证原有采购活动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承办部门妥善保管采购档案。
第四章 选择供应商、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资质、资格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在权威机构推荐的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进行选择,不得两年连续使用同一家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应符合第十条我会对供应商要求的规定。
第五章 应急慈善物资采购
第十二条 涉及抢险救灾、紧急救助等应急慈善物资采购,成立3人以上单数采购工作小组以集体研究讨论等方式确定采购方式,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批准后可直接采购,应确保采购价格的公开、透明,符合公允价格。采购完成后承办部门妥善保管采购档案。
第六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侨基会采购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人、审计、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承办部门做好执行和监督工作,保证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履行采购程序,不得程序倒置。
采购人员与供货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严禁把同类采购活动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循私情谋私利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侨基会各部门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采购标准及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侨基会工作人员及关联人员不得干预采购过程。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 2024 年12月27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原《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服务商选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