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三重一大”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重要程度分别由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依法依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逐步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事项;
(二)以侨基会名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或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
(三)侨基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意识形态的重要事项;
(四)侨基会章程修改、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重大措施和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事项;
(五)以侨基会名义开展的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六)侨基会改革发展和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侨基会内设机构调整的重大事项;
(八)侨基会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九)侨基会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其他需要提请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罢免、增补理事、监事;
(三)聘任、解聘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等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全国性募捐活动和在境外开展募捐活动的安排;
(二)专项基金设立、合并、撤销,专项基金宗旨和资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
(三)项目款(物)项单次超过300万元或项目周期超过1年的重大项目的立项;
(四)年度重大活动的开展;
(五)与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机构开展项目合作或接受境外捐赠,且与既有项目没有重合;
(六)接受单笔300万元以上的捐赠款(物)项,且与既有项目没有重合;
(七)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200万元(含)以上项目活动采购经费等业务活动成本支出;
(二)10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采购等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支出;
(三) 涉及支持境外合作项目的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资金使用;
(四) 涉及支持公益项目单笔资助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且与既有项目没有重合;
(五) 年度投资计划;
(六) 单笔500万元以上的投资理财活动;
(七) 超预算使用资金的。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事先征求党支部的意见。
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参与侨基会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支持侨基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重点就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侨联中心工作,是否有利于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基金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研究讨论。
第八条 党支部参与“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支委会研究讨论,必要时通过支部党员大会、邀请专业人员列席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在研究讨论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听取意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支委因故无法到会的,可以视频会议或提交书面意见方式参与表决。
支委会会议由支部书记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第九条 根据需要和决策的内容,分别由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会议召开的形式、决策的内容和议事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为:确定议题、酝酿论证、审议决策、形成纪要、决策执行。
(一)确定议题。根据各部门的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理事长分别确定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的研究议题。受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代行上述职责。
(二)酝酿论证。议题提交会议审议前,应由承办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评议论证,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对涉及财务问题的事项,应征求财务意见;对涉及制度规定问题的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较为复杂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应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充分征求会议成员意见。
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关系到全体职工切身利益和可能存在财务风险、舆情风险的事项,应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对于经评估认为存在较高以上风险的,应缓议或停议。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上会材料,一般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会议成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做好发言准备。
(三)审议决策。办公室落实会议组织工作。议题由秘书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会议成员逐个表态。
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理事长参考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按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规则执行。存在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
(四)形成纪要。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文件及讨论情况、会上每位会议成员的表态发言,应如实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核后签发。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发送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审批备案。根据侨基会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应当报中国侨联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先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应当备案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六)决策执行。经会议成员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 ”事项,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在执行决策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提请研究决策;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认真落实原有决定。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对“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部门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秘书长、理事长报告“三重一大 ”事项的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秘书长负责“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督察督办,适时向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理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三重一大 ”事项的执行情况和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除按照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应适时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规则造成失误的。
第十三条 侨基会原有“三重一大”有关规定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议事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2024年12月27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