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物资采购、服务采购、项目执行人选择等行为,根据慈善法、侨基会行为规范、侨基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侨基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中的服务商包括供应商、服务商、项目执行单位。侨基会采购物资、服务、项目执行单位等适用本办法。
一、禁止选择与侨基会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服务商。
二、服务商入选后应向侨基会项目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服务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登记机关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侨基会办理变更备案,侨基会要对变更登记事项后的服务商进行重新评估。
三、服务商选择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项目金额及重要性依次选择以下方式
(一)单一来源。
(二)公开招标。
(三)邀请招标。
(四)竞争性谈判。
(五)内部评标。
(六)询价(三方比价)
四、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五、公益项目在侨联系统有资源完成的,由经办部门与资源提供方协商后,应以要件形式说明合作理由并报侨基会领导审批。原则上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项目或由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服务项目,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符合招标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由经办部门提出建议方式,报领导审批:
(一)涉及我会安全及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公益有特殊要求的。
(三)服务商或提供者少于两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同品类物资在近期招标结果有效报价限内。
(五)特殊行业规定及因紧急救灾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符合招标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内部评标选择服务商
(一)招标后没有服务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服务商(或者因时间、经费无法重新招标。可以采用评标、三方比价方式)。
(二)技术要求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有证据表明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紧急需要的。
(四)有证据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九、经办部门将服务商采购需求计划以要件请示形式上报秘书长,经审批通过后正式开展相关工作。
需求计划中明确注明项目内容、计划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结算要求、招标地点及时间、公告媒体或平台、招标预算及出处、招标方式及流程、投标人资质要求(服务商资质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名单、开标时间等。
十、满足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内部评标、询价(比价)方式选择服务商的项目,经办部门应选择三家(含三家)以上服务商,并对服务商的机构规模、专业能力、服务能力、预算、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服务商。
十一、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内部评标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评标)小组。谈判(评标)小组由经办部门代表、相关分管领导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当项目涉及特殊技术或行业要求,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谈判小组工作。
(二)制定谈判(评标)文件。谈判(评标)文件应当明确谈判(评标)程序、谈判(评标)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评标)的服务商名单。
(四)谈判(评标)。
(五)确定成交服务商。谈判(评标)小组根据服务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及最后报价,谈判(评标)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服务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评标)的未成交的服务商。
十二、招标适用《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十三、在不影响我会工作的前提下,按捐赠人意愿,可有一名捐赠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招标或谈判(评标),但捐赠人不与参与点评及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