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3-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遵循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的战略愿景,全面实现侨基会的使命和目标确保侨基会各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项目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符合侨基会宗旨、慈善理念和业务范围,侨基会自行开展的公益项目。

侨基会下设的项目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侨基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监督、项目结项等方面规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具体项目的立项须符合侨基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明确项目设立目的、资金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复杂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项目开展公益活动,子项目的设立须符合母项目的宗旨与目的,为实施母项目所必需,并按照本制度实施管理。

第七条 侨基会业务部门应当就项目设立征求侨基会领导、财务、法务或其他相关部门(如需)的意见,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批

第八条 通过上述审批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当指定项目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实施按计划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检查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检查的依据:

根据本制度,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按照执行

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预算,检查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根据管理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部门须按年度总结项目工作,并向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十三条 侨基会须建立项目管理档案项目执行部门应在办公室及时存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款物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项目收入和支出应全部通过侨基会指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根据捐赠协议划拨的管理费用由侨基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款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及捐赠人意愿。

第十六条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应当报民政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意。如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应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服务商选择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差旅费用的,严格按照《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会议费用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培训费用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师资费用的,参照《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专家劳务费、讲课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侨基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侨基会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管理相关规定,整理、保存和公开项目信息及资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进展,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进行监测法务及财务有权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部门根据捐赠方要求,向捐方进行项目进展情况反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侨基会应对项目实施方提出整改建议:

(一)项目实施机构未能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实施项目,或在项目实施未征得侨基会同意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且未给予合理解释;

(二)项目实施机构未根据项目预算妥善使用资金;

(三)项目实施机构获得其他方对项目相同内容的资助而未告知侨基会

(四)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材料;

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信息和原始单据;

(六)项目实施机构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七)项目实施机构实施的项目质量低下,在侨基会组织的监测、评估、审计中暴露出有较重大问题的;

(八)项目实施机构未能落实承诺的配套资金或人力资源;

(九)其他使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非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执行周期,一般执行期为半年以上的,应采取分期方式予以拨付,按协议约定付款。对项目实施方无故拖延项目,或者项目实施方确实没有落实项目的能力,经项目负责人督促后仍不能改进的,项目负责人应申请终止项目。对于奖教助学、医疗救助、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等资助金需一次性拨付的,须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本会认定的重大项目终结后项目执行方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果等。 

 项目结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项或终止:

(一)项目目的已实现;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或其它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侨基会管理制度,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侨基会指导下完成项目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项目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6届12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侨基会秘书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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