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境外项目实施及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2022-12-22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的项目及人员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公益项目执行力和影响力,确保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财行(2017)43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侨联印发的《中国侨联外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并参照《中国侨联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侨基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学制定年度外事工作及境外项目实施计划

第一条 侨基会要根据切实需要制定年度外事工作及境外项目实施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外事活动和出访。

第二条 编制境外项目方案和预算,分级审批,审批通过后分别报中国侨联外事部门及侨基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项目监控与考核:为了控制项目风险,侨基会要求境外实施的项目实行项目风险管理和自检制度。

(一)项目风险管理:侨基会提出项目部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实际情况,对项目风险初始信息进行识别、分析和过程管控,及时制定风险管控应对措施。重点应对捐赠资金、进度、质量、安全和资源供应等因素进行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项目部门依据收集的资料和数据,对比项目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变数,根据直接或间接的表现状态识别出项目风险,形成风险初始信息清单。

2.风险分析:项目部门对已识别的风险从其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大小进行判断和评估,按重要程序进行排序。

3.风险过程管控:项目部门对已经识别的重要风险选择并明确适当的应对策略、应对措施和责任人员,并定期对风险管理的实效进行监控和再评估,形成风险管理实绩评估资料。

4.风险评估资料需报侨基会办公室存档。

(二)项目考核:根据境外项目开展实际情况,以项目自检为主,抽查为辅的考核机制。通过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督促项目执行方进行整改,纠正项目管理的偏差,最终达到项目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项目部境外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侨基会开展的境外公益项目,根据需要,可采取国内派遣合格执行方、属地化用工等分包方式。

(一)国内派遣合格执行方,必须进行能力考查、资格审查及招投标等。

(二)属地化用工,必须由项目部门进行能力考查、资格审查,满足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因公出国人员的确定

第五条 出国(境)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出国(境)执行项目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项目:

(一)非侨基会组织成员或职员。

(二)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六)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八条 出国(境)团组人员选派程序

(一)出国(境)人员,由项目主办部门提名,填写第九条所列要件,报办公室核定,侨基会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长批准。

(二)如出国(境)人员名单中涉及公益中心或其它部门人员,须按照中国侨联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国(境)人员名单确定后一般不得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按本条(一)重新报批。

第九条 审批件清单

审批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临时出国(境)执行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

(二)《人员出国(境)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

(三)《出国(境)差旅费预算表》(见附件3);

(四)项目执行相关请示及材料(复印件)(见附件4);

(五)出访信息公示表(见附件5)

第十条 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侨基会人员出国(境)执行项目按出差核定,出国(境)差旅费预算表需经财务审核并签批。

(二)侨基会人员出国(境)执行项目,由项目主办部门牵头报批,提交第九条所列要件报侨基会秘书长、侨基会理事长审批。

中国侨联公益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参与出国(境)执行项目,需经中国侨联公益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同意,报中国侨联分管会领导批准,在联谊联络部、组织人事部备案;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人员,需中国侨联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厅、联谊联络部、组织人事部备案。

侨基会理事长需中国侨联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厅、联谊联络部、组织人事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侨基会人员出国(境)执行侨基会相关项目,作为社会组织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境)。

第十二条 侨基会出国(境)经费预算参照《中国侨联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财务审核后侨基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因项目需要产生的预算外合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上报财务部门批准,由财务审核,上报侨基会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报销。

第十四条 出国(境)团组项目,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凭据不完善的其他费用,可按机动费用报销。机动费用报销时应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见附件6),包括费用事由、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并提供支持性文件,经财务部门批准,由财务经办人员逐项审核,并报侨基会秘书长批准后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应有明确的执行项目目的和实质内容,出国(境)任务须严格限定在侨基会宗旨和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执行项目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如实申报出国(境)任务,并按审批件确定的目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停留天数执行项目。

(一)出国(境)应首选直达航班,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不准擅自绕道或以过境等名义变相增加出国(境)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向侨基会秘书长报备,回境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各类活动,不得逢请必到。

(四)因工作需要与海外侨界社团等组织接触,应事先全面了解其背景,并在请示中注明,必要时通过海外联谊部征询我驻当地使领馆意见。

第十七条 出国(境)注意事项:

(一)对出国(境)执行项目做好分工,落实到每个成员,全体成员做好业务准备。

(二) 检查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各种证件、衣物、行李箱、外汇、机票、签证情况),做好项目执行工作记录和财务费用支出管理。

(三) 掌握自身和同行人员的思想和健康状况。

(四)项目执行完毕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出访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出国(境)期间,必须遵守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侨基会外事工作及境外项目实施仅针对中国侨联或侨基会发起和主办的海外公益项目,执行过程中要配合中国侨联外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因项目需要在港澳台落地执行或活动需要赴港澳台人员,审批权限在国务院港澳办和国务院台办,呈报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侨基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中国侨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侨基会人员因探亲、治病、培训、旅游等因私临时出国(境),按国家及中国侨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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