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从事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办法
2022-12-22

 

为规范侨基会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有偿服务行为。根据《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侨基会从事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经营活动指与侨基会业务范围相关的经营活动、有偿服务等商业行为。侨基会因接受股权捐赠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四条、五条、八条、十条。

二、专项基金、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三、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侨基会常态化的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经营活动范围应与侨基会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侨基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侨基会设立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侨基会;侨基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分配,其分配所得的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侨基会;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侨基会的公益事业发展服务,税后利润,全部返还给侨基会。

六、侨基会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与公益性收入、费用支出相混淆。

七、侨基会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

八、侨基会工作人员可以在侨基会投资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但不得领取任何工资报酬、补贴、津贴。

九、侨基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十、侨基会投资的公司及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每年聘请审计机构对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侨基会从事经营活动要自觉接受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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