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侨基会财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会计法、慈善法、侨基会信息公开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信息是捐赠人、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侨基会管理层、治理层了解侨基会财务状况、业务收支、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资料。
二、财务信息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内容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内容为准。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财务部门对拟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承担审核责任(含侨基会年检工作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五、办公室为侨基会财务信息公开执行与监督管理部门。
六、拟公开或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后,经办公室报秘书长、理事长办公会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
七、侨基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民政部和侨基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侨基会官网、民政部指定信息平台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专项基金、项目部门需要动态公开的捐赠收入、公益支出金额、重大公益项目收支金额应于公开前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并按本办法六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九、已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由财务部、办公室分别整理、及时建档、妥善保存。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开财务信息,给侨基会带来负面影响的个人或部门负责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