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票据的统一管理及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侨基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捐赠收据、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一、捐赠收据
捐赠收据是,接收捐赠时必须开具的票据,该票据为机打票据。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提供社会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是指本会与业务主管单位、政府部门之间发生财政拨款、资金往来使用的收据。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不得当作捐赠发票、税务发票使用。
四、票据的管理
(一)本会捐赠发票、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均由财务部门负责购领、使用和保管。
(二)财务部门建立票据购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购买册数,使用和交回册数。
(三)各种票据应当按编号顺序使用。
(四)作废的收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戳记。
(五)票据记账联为财务原始单据,票据存根联与同期财务档案统一管理。
五、侨基会票据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