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2022-12-23


一、为了规范侨基会业务招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招待费范围

侨基会业务招待包括业务费、招待费,统称为业务招待费。

(一)业务费。是侨基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对外所发生的礼品、纪念品等相关费用。公益活动、公益项目中发生的宣传费、纪念品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二)招待费。是侨基会因工作关系招待外单位有关人员的餐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三、业务招待费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应当坚持有利工作交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四、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一)业务招待费应遵循最必要的原则,各部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业务招待活动。

(二)公益活动原则上不得发生礼品及宴请费用,确需招待用餐的只能选择工作餐,费用标准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三)业务招待费发生前,要报请项目主管领导、秘书长审批。

(四)为便于控制业务招待费要遵循分档次接待的原则,实行对口、同级接待。

(五)接待用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高档接待用餐,司机不参与陪餐。

五、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

(一)与公益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由项目部门领导控制,秘书长负责审批。

(二)与管理费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办公室控制,秘书长负责审批。

(三)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安排、批准业务招待。

六、业务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

(一)审批程序

业务招待活动,需要经办人对接待人数,可能发生的住宿、交通、餐费、礼品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估算,征得部门领导同意,方可安排招待事宜。

(二)开支标准

1.理事长出面招待外来人员用餐的,300元/人次,酒水饮料标准不得超过用餐标准的三分之一,午餐不得饮酒;

2.秘书长出面招待外来人员用餐的,200元/人次,酒水饮料标准不得超过用餐标准的三分之一,午餐不得饮酒;

3.其他工作人员出面招待外来人员用餐的,150元/人次,酒水饮料标准不得可否超过用餐标准的三分之一,午餐不得饮酒;

4.工作人员及司机午餐补助标准为50元/人次;

5.外来人员到访侨基会,在侨基会食堂用餐的,用餐标准为50元/人次,不得饮酒;

6.冷餐、酒会、茶会标准分别为100元/人次、80元/人次、60元/人次;

7.逾传统节日(端午节、中秋节、春节)需要馈赠礼品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办公室审批后统一置办。礼品标准:部门主管级别400-500元,秘书长级别600-800元,理事长级别1000-2000元。

七、财务控制与监督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真实性。业务招待真实发生,所有宴请费、业务费开支须注明招待事由、招待对象、招待人数。

规范性。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和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

完整性。业务招待费需取得正式发票。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发生的业务招待,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若经办人事先借款支付招待费,财务部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带领业务招待费。

(四)业务招待费中禁止出现景区消费、贵金属、首饰品、烟酒、等与侨基会公益活动不相符的内容。禁止借业务招待的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业务招待费核算要求

1.与公益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业务成本”,与公益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记入“管理费用”;

2.从办公室领取的礼品、纪念品用于招待,由办公室开具《出库单》记入招待费;

3.业务招待费用,如存在票据本身与业务实质不相符之费用,必须还原成“业务招待费用”列示,并说明原因;

无票据开支的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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