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2-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流程,提高侨基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侨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自有渠道或其他第三方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五条 基本信息应当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侨基会官方网站公开。

第六条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在统一信息平台和侨基会官方网站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第七条 公开募捐情况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第八条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第九条 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条 关于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应当将侨基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每年至少一次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信息发布人员须及时将相关信息发布,需公开的信息形成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有责任跟踪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侨基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信息公开部门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侨基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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