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新闻宣传工作,优化宣传效果,强化侨基会品牌建设,为促进华侨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工作流程。
第一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全会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涉及广大侨胞、人民群众、捐赠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公开。
(三)及时主动。严格遵守党和政府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围绕党的建设工作、公益事业发展、侨基会项目开展、日常动态等工作内容进行宣传报道,彰显华侨特色,弘扬华侨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全面、客观、权威信息,主动解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有效引导舆论。
(四)夯实责任。坚持“谁批准谁负责”,信息发布承办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条 宣传平台
(一)通过中国侨联、民政部等党政机关官方媒体及大众传媒进行信息传播和宣传报道。
(二)通过侨基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新浪微博、抖音、哔哩哔哩等进行信息传播和宣传报道。
(三)以侨基会名义,在公益宣传活动中涉及的物料媒介,包括宣传册、印有侨基会标识的衣服、书籍等。
第三条 主要内容
(一)新闻资讯:重要会议、重要人事变动、工作动态等。
(二)项目信息:品牌项目(如侨爱心工程)、专项基金、海外公益等,向全社会展示清晰的公益项目情况。
(三)捐款情况:提供捐款路径、展示捐赠人基本信息、按年度汇总在线捐赠金额等。
第四条 宣传方式
(一)发布图文信息:以中国侨联官网、侨基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作为图文发布平台,重点发布侨基会重大活动、项目动态、行业资讯等。
(二)发布视频信息:以视频号和抖音(今日头条)作为视频宣发平台,发布短视频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故事、项目动态等。
(三)开设系列专题:与其他主流媒体合作,制作网络专题加强系列报道,定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方式:制作宣传片、宣传品等进行展示。
第五条 平台管理与更新
(一)侨基会办公室负责宣传平台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主要包括:侨基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新浪微博、抖音、哔哩哔哩等的运行和维护。
(二)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日常新闻及资讯的发布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六条 审核与发布程序
(一)侨基会新闻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制度,执行“先审后发”程序。各部门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部门相关的新闻、工作动态、宣传稿件等信息。
(二)根据要发布的平台,填写“中国侨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或“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信息发布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信息员、保密员签字,再报侨基会秘书长(或主持工作领导)审核并在办公室备案。
(三)在中国侨联官网发布的新闻,必要时须经分管会领导审阅,之后由各部门写作、编辑信息的负责人将审核表扫描件与稿件电子版一起交给侨基会信息员,统一通过微信群转发给中国侨联官网的编辑审核、发布;在侨基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新浪微博、抖音、哔哩哔哩等发布的新闻,须在审核表上标明发布平台,经领导审核后,由侨基会信息员统一发布。
第七条 内容纠错
(一)如发现已发布内容出现错误,应由办公室信息员在第一时间撤回或删除;微信群中发布内容如无法撤回,应在第一时间面向所有群成员进行错误提醒;
(二)修订后的内容应按照审批流程经秘书长重新批准后,方可发布。


附件2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关于明星参与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明星参与公益行为,发挥明星社会影响力,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参考《明星公益操作指南2021》,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正确导向,严格把关,对明星进行背景调查程序,包括背景内容审查和日常品行调查,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劣迹艺人及道德败坏的污点艺人参与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宣传;明星形象气质与侨基会宗旨相符的才可以入选;不得聘请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公益项目代言人。
第三条 明星可参与的公益活动形式多样,包括:出席公益筹款活动,比如,慈善义演、公益跑、慈善晚宴;带动公益理念传播,比如,录制视频、公益广告、制作海报、直播读书、演讲、参与线上活动等;亲身参与公益行动,比如,探访、支教、做志愿者。其他形式还包括:直接捐赠款物、设立个人专项基金等。
第四条 明星与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签订合作协议后,出席公益活动时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保持良好形象,言行一致,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擅自借用侨基会名义从事商业行为。
(二)不得在公益活动中推销个人及企业产品。
(三)不得在公益活动中为他人及企业提供信誉或质量担保。
第五条 明星在参与公益活动宣传、录制公益广告时,发表的言论应与协议约定的口径一致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侨基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信息公开部门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六条 有关明星的宣传方案及公益广告,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明星在为公益项目代言时须秉承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诚信原则。
(一)明星公益代言必须与明星本人或授权的经纪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使用明星形象代言必须取得书面授权,侨基会须与明星团队签订有关肖像的书面《授权书》,约定使用范围、时间及方式,未经明星及其经纪公司授权不得使用明星肖像。
(二)明星代言方案必须取得明星书面同意。明星有权参与宣传文案的审核。
(三)侨基会制作的有关明星的公益海报、公益视频等宣传品,设计稿需经肖像授权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或使用。
第八条 明星从事公益活动须有良好的自觉自律意识,须配合侨基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项目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侨基会在与明星签订合作协议时,需明确规定若发生与明星有关的负面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明星本人及所在的经纪公司须与侨基会及时沟通,并提供紧急处置方案,对相应宣传品紧急下架、收回、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等,所有费用均由明星本人及经纪公司承担。
第十条 有关明星参与的公益项目及活动,各项目部门及办公室须建立管理台账,做好档案文件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