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基金会依法依规行善、安全健康发展,遵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侨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侨基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经党支部集体讨论后报理事长作出决定。须经理事会或中国侨联批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侨基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会议决策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秘书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民主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党支部各成员在参与指导、决策时,要按照职责要求,以对党的事业极端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党支部书记应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坚持末尾表态,正确形成集体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侨基会、侨基会所属各专项基金以及其它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侨基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五条 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侨基会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侨基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重大风险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治安刑事案件、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四)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
(五)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登记部门或其它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及落实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六)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点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变更登记;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侨基会人事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侨基会章程修订;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八)重大会议:包括召开侨基会换届会议以及理事会等;
(九)重要活动:主办或共同主办大型活动,或组织大型募捐活动;承接涉外内容的研究课题、与国外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国外境外大额捐款等涉外活动;海内外新闻媒体到本单位进行新闻采访;侨基会领导出国考察、参加活动等;
(十)重要接待:与侨基会有关的大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其他重要活动的接待;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变更;
(二)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侨基会发展规模、工作成效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重大资金募集活动的开展;
(二)重要项目的立项;
(三)年度重大活动的开展;
(四)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慈善合作;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项目资金高于300万元的调动和使用(不含协议确定的资金使用);
(二)单笔项目资金高于100万元的非限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三)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四)向理事会提交的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一)由侨基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
(二)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
(三)理事长批准后向中国侨联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可根据章程按规定向理事会报告。
(四)凡突发重大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3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方能实施,严禁先斩后奏。特殊情况下,经口头请示通过后必须补办书面材料。
第十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部委员会决策之前,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
(二)坚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决策;
(三)决策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汇报、总结;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相关事项负责人初步提出需要讨论研究的方案;
(二)方案明确后,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经秘书长审阅后,形成初步意见后,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策意见;
(三)会议决定事项经秘书长、党支部书记签批后,方可执行。须经理事会或中国侨联批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按照岗位职责,由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实施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秘书长、党支部委员会报告。经理事会或中国侨联批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人事、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对决策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个人意见直至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影响所决定事项的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会议决定相反的意见。如所决策事项被上级否决时,按上级意见处理。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有关范围。对不宜公开和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事项,包括列席会议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扩大传达范围。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如决策违规、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国家、捐赠人、受益人、单位、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