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益性社团捐赠可享“税前扣除”
2011-02-15

 

    记者昨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就落实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证工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并于近日确认青岛市慈善总会为第一个符合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据悉,今后,我市企业和个人向该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为积极鼓励公益性社会团体做好有关资格的申报认证工作,简化工作流程,自今年起,凡是申报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证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在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10月1日至31日两个时间段,将有关材料一次性集中报送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办理,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不详事宜可咨询市及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据悉,为鼓励发展公益慈善事业,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时享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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