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欠款还能追回吗
2010-01-28

    【案情介绍】

    绿叶公司是一家销售交通设施器材的企业。2003年初,绿叶公司与蓝天公司共同投资人民币500万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一个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之后,蓝天公司决定退出驾校的经营。2005年10月,蓝天公司与绿叶公司就驾校的经营权和资产达成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约定:蓝天公司将其在驾校的全部经营权和资产作价人民币200万元转让给绿叶公司,绿叶公司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给付蓝天公司转让款50万元,剩余转让价款绿叶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给付完毕。协议签订后,双方对驾校进行了交接,绿叶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转让价款。

  2007年8月,蓝天公司在清查公司资产和账目时发现,绿叶公司欠付蓝天公司的驾校转让价款150万元至今未还。经蓝天公司调查后发现:绿叶公司已于2006年11月,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目前,绿叶公司除了在驾校的部分投资外,其营业场所内已人去楼空。因无法与绿叶公司取得联系,协调处理双方债权债务,蓝天公司将绿叶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绿叶公司给付欠款。(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情分析】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丧失的是经营主体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根据法律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还应以其现有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绿叶公司虽因未参加当年年检,被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丧失了经营的主体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因此,绿叶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其诉讼主体适格。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司法实践中,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确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中,绿叶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营业场所人去楼空,客观上造成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方式向绿叶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绿叶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如果人民法院依法传唤了案件的被告,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审理的,实际上是放弃了其答辩、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等诉讼权利,但并不能影响法院的审理,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缺席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向绿叶公司公告送达了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支持了蓝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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