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国外仲裁败诉须支付仲裁费用吗
2010-01-28

   【案情介绍】   

  上海飞翔实业有限公司与新西兰霍曼公司签订了购买电池回收设备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设备安装完工后,飞翔实业有限公司向霍曼公司提出该公司履行合同有瑕疵,所提供的设备在投产运行中产生的铅尘浓度超过中国规定的标准,致使合同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2003年1月31日飞翔实业有限公司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了仲裁申请,以霍曼公司没有实质交付货物为由,要求仲裁庭裁决霍曼公司赔偿合同价款600万美元。2006年11月20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飞翔实业有限公司不能证明霍曼公司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本案的生产线粉尘超标,不是因为霍曼公司提供设备有的原因所造成的,驳回飞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实质性事项请求,并根据霍曼公司提出的仲裁费支出清单判令飞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霍曼公司律师费、仲裁费等相关费用160万美元。因飞翔实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该仲裁裁决,霍曼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该项裁决请求,要求飞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霍曼公司律师费、仲裁费等相关费用160万美元。飞翔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庭答辩时提出,霍曼公司在仲裁期间没有向仲裁庭提出有关仲裁费的反请求,仲裁庭作出该公司承担仲裁费的裁决不属于本案提交仲裁事项之列,要求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案情分析】

  《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下称《纽约公约》,中国1986年加入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办理。《纽约公约》还规定,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其条款之列,执行国法院可以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外国仲裁裁决。

  本案中,霍曼公司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庭提交了该公司支出相关仲裁费用的清单。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规定,应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的有关费用,但仲裁规则并未明确上述“当事人的请求”必须是以反请求的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因此,飞翔实业有限公司提出霍曼公司在仲裁期间没有向仲裁庭提出有关仲裁费的反请求,仲裁庭作出该公司承担仲裁费的裁决不属于本案提交仲裁事项之列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仲裁庭在裁决飞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实体请求不予支持的情况下,有权裁决飞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霍曼公司支出的仲裁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故本院对仲裁裁决的效力予以承认,并予以执行。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09年7月4日   第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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