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小伟与宋小志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共同到了一家国有企业工作。1998年初,宋小志辞职下海。
1998年4月8日,因公司资金紧张,宋小志找到孙小伟借款5万元,并称很快全部归还。孙小伟将自己的5万元积蓄全取出来交给宋小志,宋小志当场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孙小伟人民币伍万元,欠款人宋小志,1998年4月8日。”因为宋小志经营不善公司倒闭,无法按时偿还所欠孙小伟的5万元。于是宋小志没有和任何朋友沟通,便一个人去南方某城市打工。孙小伟也无法联系到宋小志。
2006年5月1日,孙小伟意外遇到宋小志,于是,孙小伟要求宋小志立即还钱。宋小志表示现在没钱,但是会尽快想办法还。2006年7月5日,宋小志给孙小伟的银行卡上打入了3万元,之后孙小伟又无法联系到宋小志。2008年6月1日,孙小伟通过其他同学终于找到了宋小志的住址,向他再次提出偿还余下的2万元欠款,而宋小志称暂时没钱。无奈之下,孙小伟于2008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宋小志偿还余下的2万元欠款。
庭审中,宋小志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称借钱行为是发生在10年前,而孙小伟现在提起诉讼,已远远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应驳回孙小伟的起诉。
【案件分析】
诉讼时效的概念及起算日期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期限。按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因为宋小志给孙小伟出具的欠条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所以,不能以出具欠条的日期(即1998年4月8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而应以孙小伟向宋小志提出还款主张而宋小志未能还之日(即2006年5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因权利人提起诉讼(包括诉讼后又撤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主张,或义务人向权利人部分履行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即原来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诉讼时效中断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宋小志在2006年7月5日向孙小伟偿还了3万元,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所以诉讼时效应自2006年7月5日起重新计算,即至2008年7月5日诉讼时效期满。而本案中孙小伟是在2008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如果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孙小伟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自其权利被侵害时(即2006年5月1日)起计算,也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孙小伟对宋小志的债权成立,并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宋小志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孙小伟偿还2万元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