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有别定金违约结果不同
2010-01-26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某知名汽车公司推出一款新车型“地王星”,由于该车外观和内饰设计新颖及价格合理等因素,引发了许多消费者争相购买,一时间该车供不应求。北京如意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该款车的特约销售商(4S店),为了满足广大购车者的需求,该公司打出广告,称客户可以先预付订金3万元就可以订购价值约15万元的车,并承诺在15日内交付汽车。同年7月1日,购车者袁尚统看到广告后,当即前往该公司订立了购车合同并交付了3万元订金,公司开具了收据。但购车合同中只约定汽车的型号、价款和交货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及关于订金的具体内容。

  15日后,袁尚统向该公司询问是否可以交付“地王星”汽车,该公司告知该款车目前没有车,预计2个月后才能有车,同时表示愿意退还袁尚统的3万元订金并表示歉意。无奈,袁尚统要求适用定金规则即要求双倍返还3万元,但被遭到拒绝。2008年7月20日,袁尚统以北京如意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订金即6万元。(本案中公司名称及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订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对方,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可视为预付款,若是双方都依约履行合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者抵作付款方应付款项的一部分。若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对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但订金应当如数返还。而定金的惩罚性(担保)功能是双方的。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法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订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定金规则,即在订立所谓的订金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订金交付方违约的,订金丧失;订金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订金。

  本案中,袁尚统与如意河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及“定金”性质。因此,袁尚统交付的3万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订金”,而非为“定金”,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袁尚统可以向如意河汽车公司主张返还3万元订金,还可以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如意河汽车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虽然“订金”与“定金”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在此,律师提示广大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词语,以较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订金缺乏定金的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如意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3万元给原告袁尚统。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09年7月18日   第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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