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期间,国内外的朋友汇聚奥运会的主办、协办城市欣赏赛事,顺道观光。那么,在观光中,旅行社有什么义务,游客受到哪些法律的保护,又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就游客所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一、旅行社的选择
与国际上通行的旅游服务类似,我国的旅游服务通常包括自由旅游、跟团游等方式。目前,北京地区共有旅行社855家,其中8家被评为5A级旅行社,中外游客可以自由选择。但旅行社应当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二、旅行社的义务
根据中国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一日游”的选择
鉴于来京看奥运的中外游客时间比较紧张,在北京远郊的一些著名景点旅游,可以选择“一日游”的方式。如长城一日游、十三陵一日游等旅游项目。外国游客在选定基本的旅游路线后,可以选择不需要跟团的自由旅游,也可以加入旅行社的旅游团。目前,绝大多数旅行社提供“北京一日游”服务。日前,北京市旅游局组织本市61家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签署了《服务质量承诺书》。
北京市旅游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在奥运期间还推出了新版的《北京市一日游合同》范本。为获得合法规范的旅游服务,在一日游合同中,中外游客应注意约定收费标准、旅游景点及路线、具体的交通方式、门票费用承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产生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因一日游不涉及住宿,无需在合同中约定住宿标准或下榻的酒店等内容。
四、境外游客维权的法律依据与途径
近日,北京市旅游局通过了《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规范(试行)》,规定了旅游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应急协调机构、物资准备、应急处理的程序、公共卫生事件、意外伤亡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以确保国内外游客的合法权益。
游客与旅游景点的经营单位以及与旅行社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法》的约束。发生法律纠纷时,游客可以凭景点的门票或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证实这种合同关系,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向消费者提供的是虚假产品或虚假服务,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在一日游活动中,旅行社通常会发生的违约情况有:景点数量不符合要求、餐饮标准降低、乱收费、中途加价、未尽谨慎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等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在合同中预见到了违约情形并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赔偿标准,中外游客的合法权益将得以有效的维护。
提示
北京市具备完善的旅游投诉解决机制,发生争议后中外游客可迅即拨打投诉电话010-65130828。
对于严重违法的旅行社,将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如投诉机构无法解决,或外国游客不愿意通过投诉解决,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苏衍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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