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大陆投资的领域和产业指导
2009-08-10

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大陆投资,首先需要对中国的投资政策和法律环境进行充分的调研和了解,本期就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政策作一简单介绍。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内容特点
  (一)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依据。
  2007年12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2004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目录》。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包括: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包括: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二)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特点
  1、进一步提高了外资政策的透明度。修订后的《目录》将中国政府加入世贸所承诺开放的领域和股权比例等内容均列入其中,使各项法律、法规和专项政策的外资准入要求对外保持一致,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
  2、促进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列入了鼓励类,并将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已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大部分产品整理调整后列入《目录》鼓励类。
  3、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将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列入了鼓励类。
  4、促进平衡发展的贸易政策。取消了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
  5、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简介
  2004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公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山西省、重庆市等19个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予以指导。2006年9月25日,又公布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作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一部分,予以实施。
  属于上述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的新思路、新举措
  商务部在2008年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支持国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外商通过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引导外资投向商务服务、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服务业;尽快出台《国家级开发区条例》,坚持国家级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委会体制优势,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快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等新思路和举措。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屈  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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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xiaoluhotmail@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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