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设立书报刊分销企业之定义
所谓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书报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书报刊分销企业。
2004年8月20日,美国亚马逊宣布以7500万美元收购卓越网,“卓越亚马逊”属于中外合资图书分销企业;2005年,贝塔斯曼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在中国经营图书批发业务的外商独资公司。
在中国,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而外商投资的领域仅限于报纸、期刊、图书,不包括出版物中的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中国将出版物的发行分为总发行、批发和零售3种方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不能享有总发行权。
所谓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业务,仅指对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而且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外商设立书报刊分销企业的形式
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有三种形式,即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该类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2002年12月24日香港星岛新闻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泛华媒体服务有限公司与人民日报社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地发行中心合资成立了大华媒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泛华”占有49%的股份,“大地”占有51%的股份。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参股或并购内资书报刊分销企业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美国亚马逊并购卓越就属于这种方式。对于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一家已经具有出版物经营权的内资书报刊分销企业,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也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变更为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
外商设立书报刊分销企业的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4)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关于网上销售的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从事网上销售业务的,应按照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外商投资书报刊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允许进行完全的无店铺销售。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韦 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