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港商陈先生在大陆设立的顺发公司面临倒闭,以该公司现有的资产,在支付完职工工资、社保费、税款等费用后,就所剩无几了。然而公司有多家债权人,对外欠款共计200多万元。
顺发公司欠陈先生的好友柴先生货款30万元。为了保证柴先生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陈先生将顺发公司名下的一部价值35万元的汽车作为该公司欠柴先生30万元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个月后,顺发公司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立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发现了前述抵押行为,于是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制度,请求法院撤销顺发公司设置的该项抵押权。
【案件分析】
当债务人遭遇破产事件时,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防止债务人或其他财产保管人处理债务人财产的偏颇行为,以及防止因债务人的欺诈行为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和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使相对人获得的财产因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返还并归入破产财产。
一、一般撤销权制度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的下列行为,实质上减少了债务人应有的破产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用无对价或者实质上没有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的财产让渡与他人的行为;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出售债务人财产,或者用债务人的财产以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买入的行为;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债务人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债务设定财产担保,使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单独优先受偿权的行为;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债务人放弃债权使破产财产减少的行为。
二、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特殊撤销权制度
为了保护整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在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质上已经濒临破产时,仍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这就是所谓的特殊撤销权制度。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得行使该撤销权。
三、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管理人以及其他财产保管人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其效力均是无效的,由此流失的财产应当予以追回,充实破产财产,从而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当管理人或其他权利人追回财产受阻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并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是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顺发公司在破产申请前2个月用汽车作抵押,
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得行使该撤销权。
三、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管理人以及其他财产保管人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其效力均是无效的,由此流失的财产应当予以追回,充实破产财产,从而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当管理人或其他权利人追回财产受阻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并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是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