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05年1月28日中外合资公司红树有限公司与绿叶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红树公司将其第1286***号注册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让绿叶公司使用;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商品范围为裤类系列,方式为生产、销售;许可使用期限为三年,许可使用费每年为10万元;红树公司在上述约定的地域和商品使用范围内不得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上述商标,也不得自己使用上述商标等。2005年5月该合同经红树公司在商标局申请备案后,绿叶公司依约向红树公司支付了1年的使用费10万元。 2005年8月28日红树公司(甲方)与芳草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商标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第1286***号注册商标,以52万元转让给乙方。甲方已许可他人独占使用裤类系列,许可费由甲方享有等。同年9月4日,芳草公司向红树公司支付了52万元。2006年4月3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行为。 2006年4月19日芳草公司(甲方)与大紫服装厂(乙方)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第1286***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第25类裤类商品上,销售范围为云南省地区总代理,许可使用的期限为2年,许可使用费为2万元等。该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 2006年9月绿叶公司以红树公司转让商标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独占使用权,芳草公司在明知前述情形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应与红树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赔偿数额主要以两公司的获益即54万元作为标准。(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件分析】 一、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的权利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专用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许可依据被许可人使用的权限不同,分为独占使用(商标权人也不得使用)、排他使用(商标权人可用)和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三种形式。本案中绿叶公司所享有的是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在约定的使用地域和期限内,即使是商标专用权人红树公司也不能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否则就构成对绿叶公司独占使用权的侵犯。 二、商标权人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后,能否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 商标专用权通常也被称为商标所有权。本案中,红树公司与绿叶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并未约定在独占许可使用期内商标专用权不得转让。红树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其既可以将商标授权给绿叶公司独占性使用,也可以将商标转让给芳草公司。而且,红树公司在转让过程中也明确告知了芳草公司,该商标已经许可给他人独占使用,故此,红树公司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并没有侵犯绿叶公司的商标独占使用权。 三、侵犯商标独占使用权的赔偿责任 《商标转让合同》经商标局核准后生效,商标所有人由红树公司变更为芳草公司。芳草公司取得商标权后,绿叶公司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依然有效,同样对商标权人芳草公司具有约束力。芳草公司在明知也应知(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已在商标局备案)诉争商标已经独占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将商标权又许可给大紫服装厂使用的行为,侵犯了绿叶公司的独占使用权,应当按照侵权期间绿叶公司受到损失或芳草公司所获得的利益,对绿叶公司进行赔偿。本案中大紫公司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芳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绿叶公司2万元,驳回了绿叶公司对红树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屈 炜律师 ★请访问网站:www.zhaoxiaolu.com 电子邮箱:xiaoluhotmail@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