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取中国政府相关信息
2009-08-10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中国政府多次发布通知强调政务公开。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在结合各部委和各地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基础上,制订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向中国政府部门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

  中国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统计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等。

  政府部门应当将上述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且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

  除上述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申请时填写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相关政府机构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认为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但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知情权被侵犯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可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获取政府信息;如果向中国政府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依对等原则办理。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李晓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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