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1979年,画家刘某创作了组画《迎春图》共15幅。2003年9月,河北省某佳酿有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酒厂)对刘某组画中的第12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2006年10月,该公司又将该图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2007年,画家刘某的继承人偶然间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河北省某佳酿有限公司未经《迎春图》著作权人(即该继承人)的同意或许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破坏了组画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诉至法院。河北省某佳酿有限公司认为其使用行为曾获得组画作者刘某的许可,且即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因该商标已使用多年且已被核准注册,因此并未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以上当事人均系化名)
【案件分析】
该案是涉及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上述要素时,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人的在先权利,主要有: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厂商字号权)、特殊标志权、地理标志权等合法权利。
本案中,河北省某佳酿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图案是在《迎春图》组画作品基础上修改而成,不仅与《迎春图》原作相近似,且属于抄袭而成,而且河北省某佳酿有限公司没有通过订立委托合同、许可使用或合法受让方等方式获得使用和修改该图案的权利,也没有获得将该图案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该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对于著作权人提出的赔偿损失要求,则可根据《迎春图》组画使用的范围、时间、数量及产品获利等因素予以综合进行判定。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河北省某佳酿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产品白酒系列的瓶帖和外包装装璜中使用《迎春图》图案,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刘某的继承人损失20万元。在该案审理的同时,刘某的继承人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河北省某佳酿有限公司《迎春图》注册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河北省某佳酿有限公司将“迎春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决定撤销河北省某佳酿有限公司《迎春图》图注册商标。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李晓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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